您好,欢迎来到三零官方网站!
收藏本站
|
在线留言
全区服务热线:
155-0788-5968
三零首页
关于我们
案例展示
资质标准
常见问题
行业资讯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常见问题
COMMON PROBLEM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浏览量:86
时间:2016-01-06 11:25:00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
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上一篇:
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
下一篇: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
在线留言
在线留言
请填写以下信息,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
您的姓名: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留言内容: